(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菊芬与蔡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芬,蔡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陈菊芬,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蔡美君,女,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芬诉被告蔡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芬于201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美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菊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菊芬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