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罗某1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1;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74号(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罗某1,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李某,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1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在紫金紫城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生育三个男孩(罗某2,1991年10月2日出生;罗泰然,1993年1月3日出生;罗砥佳,1996年8月16日出生)。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8日在紫金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婚生三个小孩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现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婚生第三个小孩罗砥佳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罗某1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小孩罗砥佳由被告李某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