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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云与杨淑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杨淑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潼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淑迎,男,汉族,农民。2012年3月18日,申请人李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潼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淑迎债务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淑迎给付欠款11000元,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2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杨淑迎给付李云欠款7000元并当场履行到位,下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潼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陈荣亮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