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家世与袁永革、侯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世,袁永革,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孙家世。被执行人:袁永革。被执行人:侯亚。孙家世与袁永革、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家世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永革、侯亚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尚欠申请人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90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侯亚应承担的50000元借款已与孙家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20000元。被执行人袁永革长期外出,且居无定所,现在法院已对其悬赏执行。袁永革名下无房产、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6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李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