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真民与王毅、王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民,王毅,王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02613号原告王真民。被告王毅。委托代理人王江。被告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民与被告王毅、王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邦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真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潇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