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蔡某诉蔡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蔡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蔡某,女,汉族。被告蔡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蔡某诉蔡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武生审 判 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守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