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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蔡某诉蔡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蔡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蔡某,女,汉族。被告蔡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蔡某诉蔡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武生审 判 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守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