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左小妮、杨某某与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委会、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小妮,杨某某,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委会,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左小妮。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左小妮(简况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左均锋,系原告左小妮之兄。被告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解全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恒利。被告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东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左建,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左小妮、杨某某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左小妮、杨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小妮、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7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郭鹏辉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