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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祯祥诉范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祯祥,范晓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刘祯祥。被告范晓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祯祥与被告范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祯祥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祯祥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