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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3)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农民。被执行人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志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梁建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