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彭克船与浙江亚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克船,浙江亚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彭克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月佳。被告浙江亚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林。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克船诉被告浙江亚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克船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克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克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合计2200元,由原告彭克船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