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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成升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699号罪犯张成升,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4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8分。另查明,罪犯张成升被处罚金8万元未履行。双流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升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