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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9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20-06-21

案件名称

王丽英与于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英;于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921民初21号原告:王丽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被告:于士杰,女,19年月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勃利县。原告王丽英诉被告于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丽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