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辖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台州××阀门有限公司与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台州××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辖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5-1)-(5-4)。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工业园区楚门段。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上诉人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商初字第2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海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对事实进行认定,违反了管辖异议程序审的特性。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为其办理货物运输、出口报关,故双方之间构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运输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涉案货物经陆运、海运方式运至目的港,后被发现缺损,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宁波市,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被上诉人虽提交了出货信息、装箱单、报关单、提单及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货损就发生在陆路××区段,更不能据此认为本案不属于海事海商纠纷。综上,本案应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商初字第28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