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逄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