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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裴彬亮、张少云与被告杨涛、程遥、天平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5号原告裴彬亮,邯郸市开发区北屯头村。原告张少云,邯郸市开发区北屯头村。被告杨涛。被告程遥。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彬亮、张少云与被告杨涛、程遥、天平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彬亮、张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