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裴彬亮、张少云与被告杨涛、程遥、天平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5号原告裴彬亮,邯郸市开发区北屯头村。原告张少云,邯郸市开发区北屯头村。被告杨涛。被告程遥。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彬亮、张少云与被告杨涛、程遥、天平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彬亮、张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