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韦光泽与罗东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光泽,罗东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韦光泽,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杨家9队。委托代理人:戚蔚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东益,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光泽诉被告罗东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光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