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知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从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从英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小龙,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从英,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从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从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梁 凯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