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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孟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景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景执字第94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