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明与杨森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杨某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石凤,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某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淦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