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娜与被告王建辉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王建辉,郝思清,祁县宏泰汽贸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杨娜,女,无业。被告王建辉,男,农民。被告郝思清,男,农民。被告祁县宏泰汽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晋中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与被告王建辉、郝思清、祁县宏泰汽贸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杨娜,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慧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郭加林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