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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卓海国与李永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5号原告卓海国与被告李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9)甬奉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海国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武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卓海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永武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3月26日,被执行人李永武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卓海国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