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格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格某。被告张某。原告格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逯向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