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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其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由父母作主包办婚姻。××××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叶某乙,现已大学毕业。××××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叶丙。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无责任心,对家庭亦不管不问。同时被告经常瞒骗原告向他人借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于2006年上半年原告将自己的土地款10000元给被告还债,但被告仍我行我素。2006年7、8月份,被告因个人借款,被债主上门逼债,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此后,双方一直分居,两个孩子都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根本未尽父亲责任。为此,原告于2011年5月31日向天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台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叶丙由某甲,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被告叶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1××××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叶丙。2011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台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婚生儿子叶丙现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1)台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婚生儿子叶丙陈某。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台天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儿子叶丙的抚养问题,现儿子叶丙由某甲,且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被告婚生儿子叶丙由某乙。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考虑原、被告儿子叶丙现在实际需要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叶某甲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叶丙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叶丙由某丙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由被告叶某甲从2012年度开始每年支付给原告王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款限在每年8月30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其委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