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德金与谢登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金,谢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金,男,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谢登攀,男,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金与被执行人谢登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