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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海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陆,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西安市莲湖区。2011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海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海陆酒后驾驶陕A×××××黑色帕萨特小轿车,行驶至本市长安南路与雁塔西路什字路口,适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民警在此执勤,要求杨海陆停车接受检查,发现杨海陆系酒后驾驶,遂将其带回审查。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海陆血醇浓度为228.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抽血记录、户籍证明;2、被告人杨海陆的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海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