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图们市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斌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图们市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路214号。法定代表人元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微,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斌,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