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40号原告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早,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60元,由原告洛阳鹏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二年三���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