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县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凤县天缘铅锌矿与邵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县天缘铅锌矿,邵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县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凤县天缘铅锌矿。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聚银,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林。本院在审理凤县天缘铅锌矿诉邵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邵林现在地址不详,人不知去向,致使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春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