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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赵某(2012)永民执字第11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住所地在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四间村,故委托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