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颜豆豆与黄建波、魏泽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豆豆,黄建波,魏泽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颜豆豆。委托代理人姜瀚钧。委托代理人赵欣。被告黄建波。系原即墨市锦上食府大酒店业主。被告魏泽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延明,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千军,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豆豆与被告黄建波、魏泽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豆豆于2011年3月26日以需要重新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豆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豆豆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