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颜豆豆与黄建波、魏泽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豆豆,黄建波,魏泽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颜豆豆。委托代理人姜瀚钧。委托代理人赵欣。被告黄建波。系原即墨市锦上食府大酒店业主。被告魏泽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延明,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千军,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豆豆与被告黄建波、魏泽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豆豆于2011年3月26日以需要重新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豆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豆豆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