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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