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