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志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高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灞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高,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赵程、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高及其辩护人赵程、王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4日,被告人马志高指使XX、张恒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灞桥区十里铺街办李家堡村,冲击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撵砸施工车辆,致使15台车辆受损,部分施工人员受伤,施工无法进行,造成151164元的损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志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马志高系首要分子,建议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马志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价格鉴定部门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被损15台车辆的维修发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含有部分车辆机件正常磨损维修费用,公诉机关将鉴定结论认定的数额作为指控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缺乏客观性。马志高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初,被告人马志高为能够承包澎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澎源公司”)的工程,指使XX、张恒(二人已被判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阻挠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在灞桥区十里铺李家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施工。2011年1月4日下午3时许,马志高指使张恒等人带领纠集来的人持械冲入金源公司李家堡城改工地,被其他人纠集来的一二百人也随之冲入该工地,打砸该工地部分施工机械,殴打部分施工人员,造成了严重损失,且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本案有下列证据:1、师维孝、李陇洲的陈述证明,他们是金源公司项目经理,2011年1月4日,他们在李家堡工地正常施工时,一百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穿迷彩服、戴安全帽、持洋镐把,将他们的施工机械砸坏了。2、李建中的证言证明,他是十里铺李家堡村委会书记,浐灞管委会在规划李家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将城改用地归于金源公司了。3、水鱼、侯小卫、贾水利、杨小锋、唐恒、张红卫、曾剑、东飞、韩斌、郭永利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是金源公司在李家堡村城改工地的施工人员或施工机械、车辆的司机,2011年1月4日,他们正施工时,大约五六十名穿迷彩服、戴红色安全帽、手持洋镐把的人突然过来了,后面还跟了一百多人,接着他们的车辆、机械被这些人砸了。4、杨潇的证言证明,她是李家堡城改工地的土方承包人,2011年1月4日下午3时许,她接到工地工人打电话,说有一百多人到工地打砸车辆,阻挠施工。到现场后看到所雇用的车辆,有十辆被砸,司机也被打伤。被砸坏的车辆旁围着一百多名持洋镐把和铁锨的小伙。5、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记录可证明施工机械、车辆受损的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张恒、XX、孟亚平辨认出马志高是组织、指挥者。7、灞价鉴字(2011)11号损失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砸损坏的挖掘机及汽车的损失数额总计151164元。8、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121根洋镐把等物。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志高于2011年8月31日被抓获。10、张恒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3日晚马志高打电话说其在十里铺街办西安酒厂前面的工地开工,怕有人闹事,让他叫30多人在4号早上到工地去,到时候该咋弄咋弄,他同意,当晚10点多,马志高让他去拿了30套迷彩服、30只红色安全帽,准备给第二天出场子的人发。他给朋友马定和杨飞飞打电话,让其第二天带人出场子、扎势,完了该咋弄咋弄。马定、杨飞飞答应了。第二天早上他按马志高说的地点到了工地,工地上站了十几个人,有10辆拉土车在向地基里倒土。到办公室后,马志高和七八个人坐着说倒土的事情,说不行把人叫来。说完之后,他就出来给马定、杨飞飞打电话让其带人过来。此外还有其他几个人打电话联系人,不到一个小时,来了约30人。他将迷彩服交给马定和杨飞飞,让其发放。后来陆续又来了一百多人,几乎都换上了迷彩服,有好多人手里还拿着洋镐把,都在工地上站着。马志高让他到办公室听安排。一个50多岁的人说:你们把自已的人带上都呆在工地就行了。他就返回工地,工地中间燃了两堆火,大家围着烤,中午2点多,他掏了2000多元钱让人去买饭,4点左右,XX和两个小伙过来说对方无诚意协调事情,咱过去扣个车过来。他就招呼自已叫来的人一起朝对方工地上跑,当时共有一百多人拿着洋镐把或者铁锨冲过去后就围着拉土车乱砸。几分钟后他听见对讲机里喊让人回来,他就大声喊往回走。有些人还不听,有一个将一个拉土车开了过来。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就来了。马志高所说的该咋弄咋弄,意思就是该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行价是去一次100元钱,动手的给200元钱,管吃管烟,他以前还带人去过西三环外太平洋工地。11、XX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底,马志高说其在酒厂附近接了一个劳务清包工程,让他帮忙,干劳务分包,他答应了解一下再说。2011年1月4日早上,他叫了十个人到了工地,见了张恒,张恒说工地今天可能有人闹事,他又给朋友孟亚平、曹东平打电话,让叫些人来,并说费用这边出。此后,孟、曹带来20人。他们这些人都换上了迷彩服、安全帽。后来又陆续来了一百多人,他们商量把对方的拉土车撵走,他们这边的人一哄而上,把对方的拉土车砸了。当时张恒带人朝拉土车方向跑,他也跟着跑过去了,过去后这些人就围着拉土车乱砸,他听到对讲机里喊“不要砸车打人,快回来”。他就大声喊让往回走。这些人陆续返回,不知谁还把对方一个拉土车开回来了。12、孟亚平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3日晚,XX打电话让他叫人上工地“开工”,可能要打架。他就叫了魏少冬、秦磊、肖浪、凯凯、阿成及其同学。到工地后每人都发了迷彩服、安全帽。地上放了一堆洋镐把。马志高给他们说:要是有车倒土,就把车砸了。这时有三四辆拉土车和一个装载机给工地倒土了,他们五六十人冲过去,人家跑了,没砸成。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百来人。饭后,见有人拿洋镐把、铁锨往隔壁工地冲,他们也就拿了洋镐把跟着冲,把3辆拉土车、一辆吊车、一辆挖掘机砸了。以前他还带人去过龙湖工地、世园会工地。13、马志高供述证明,2011年1月2日,刘工让他在社会上叫上50个闲散人员,不要工人,保护工地。如果他有排除外界干扰的实力,就能承包来澎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他就叫XX和张恒帮着找人。1月4日9点左右,他召集的50个社会闲散人员上去拦李家堡城改工地倒垃圾的车,没拦住,刘工很生气,又打电话让他召集200人。他就让XX、张恒继续联系,最后一共召集了200人左右。最初的50人都穿了迷彩服,后来的人有的穿了,有的没穿。刘工的项目部还给每人提供了一个洋镐把或者铁锨把。下午两三点,刘工说人都准备好,冲击对面工地。他就给这些人说,第一,冲过去以后要保证自身的安全,第二,冲过去以后尽量不要打人,其他就无所谓了。接下来,XX和张恒就带着这200个社会闲散人员手拿棍棒,一起冲到对面的工地。他见有人在砸车,还有人把这辆砸坏的车开了过来。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高纠集多人以暴力手段阻挠他人工程的正常施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首要分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车辆损失中含有的正常磨损的维修费用,不计入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数额。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志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文文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