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本院在执行尹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常某某有病,暂时不能劳动,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孙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