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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86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罗江志、佛山市禅城区盈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奥登堡陶瓷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江志;佛山市禅城区盈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奥登堡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海昌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翔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燃水煤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业佳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兆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佛山市南海君庆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水南第二彩印厂;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厂;潘永泰;佛山市禅城区金马陶瓷设备有限公司;刘乃祥;广州市金埔化工有限公司;梁伟雄;梁中杰;何满荣;罗顺光;罗顺文;关瑞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8607-1号 原告罗江志,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盈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公路32号。注册号:40602000087378。 法定代表人罗祖煜。 委托代理人潘奕昌,公司员工。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超强、黎剑香,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奥登堡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开发区。注册号:440682000625042。向 法定代表人刘凤娇。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刘希,均为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海昌燃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沙围。注册号:440602000165722。 法定代表人陈德正。 委托代理人陈永强,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翔燃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注册号:440681000056833。 法定代表人余广泉。 委托代理人周建泉,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燃水煤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大沙基。注册号:440681000006197。 法定代表人梁汝佳。 法定代表人喻忠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水新业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生态工业园。注册号:440683000024343。 法定代表人霍炽鸿。 委托代理人杨波、莫文政,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兆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管理区。注册号:440602000005437。 法定代表人罗国强。 委托代理人陈旭明,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一环立交侧(即原婵娥厂)楼房。注册号:(分)440602000189815。 负责人罗永旷。 委托代理人蓝相胤、黄东华,分别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佛山市南海君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翠湖新村4座二楼。注册号:440682000095631。 法定代表人况百平。 原告佛山市南海水南第二彩印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沙头水南工业区。注册号:4406822100189。 投资人邓润培。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厂,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溶洲永丰工业区。注册号:4406042101174。 投资人伦南秋。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炽林、郑远颜,均为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永泰,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马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西路宝利莱机械A座首层6号。注册号:440602000061008。 法定代表人马宝虎。 委托代理人余帅文,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乃祥,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州市金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浦区三多路101号。注册号:440112000027125。 法定代表人杨明芳。 委托代理人简耀炽,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梁伟雄,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梁中杰,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关佩珊,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何满荣,男,汉族,1956年4月21日出生,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顺光,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罗顺文,男,汉族,1956年9月8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关瑞爱,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驰雨,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志等19人诉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中原告罗江志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96800.63元,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盈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65104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奥登堡陶瓷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44592.65元;原告佛山市海昌燃料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80500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翔燃料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22644.6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燃水煤浆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业佳纸业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37162.30元;佛山市兆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270000元;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工程管理站机电维修部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45975.54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君庆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水南第二彩印厂、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厂共同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990308元;原告潘永泰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980000元;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马陶瓷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刘乃祥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原告广州市金埔化工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原告梁伟雄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568000元;原告梁中杰请求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568477.30元,以上共计10544065.02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顺光、关瑞爱、罗顺文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0544065.02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宁斌 审 判 员  郭伟康 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