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91号原告何某,十堰正午贸易公司职工。被告刘某。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