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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泾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泾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系原告之表姐。被告杨某丙,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景某某,男,汉族。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许永涛人民陪审员  姬建宁人民陪审员  邓红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