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顺庆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庆与杨镜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杨镜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刘庆。被告杨镜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诉被告杨镜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庆以被告已归还借款10000元并另行约定了余下20000元借款的还款期限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镜渝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对被告杨镜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