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仲彬与合水县建筑工程公司、徐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仲彬,合水县乡镇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徐炳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8号原告徐仲彬,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合水县乡镇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被告徐炳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徐仲彬与合水县乡镇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徐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仲彬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仲彬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仲彬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秉昌审判员 葛丽莉审判员 张旭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皓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