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温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甲、蔡与蔡甲、蔡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甲、蔡,蔡甲,蔡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温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014-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蔡甲。被告:蔡乙。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甲、蔡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甲、蔡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26日,被告蔡甲以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由被告蔡乙担保。原告经研究同意出借500000元,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出借5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11月23日,利息为月息17.7‰,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造成的全部费用。蔡乙对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蔡甲仅付息至2011年8月20日,余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蔡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1年12月1日的利息30385元、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认支付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3.01‰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520元;被告蔡乙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蔡甲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由被告蔡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蔡甲贷款500000元的事实。4、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6520元的事实。被告蔡甲、蔡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蔡甲、蔡乙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甲、蔡乙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蔡甲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率约定过高,应以不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即月利率19.5‰为限,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乙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温岭市××××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0385元、自2011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6520元。二、被告蔡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9元,由被告蔡甲负担,被告蔡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6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