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2012)永民执字第11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故委托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