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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曹某某,女,延安市宝塔区冯庄,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马小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