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曹某某,女,延安市宝塔区冯庄,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马小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