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明骞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732号罪犯刘明骞,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研究生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雨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骞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11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3585元。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以(2007)雅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撤销(2007)雨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1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35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9月4日、2010年11月3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921号、(2010)成刑执字第5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6分。另查明,罪犯刘明骞被处罚金111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3585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骞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