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荣、陈光凤、陈光芳、陈光元与被告陈光福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荣,陈光凤,陈光元,陈光芳,陈光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032-1号原告陈光荣,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先进,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陈光荣丈夫。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光凤,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光元,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光芳,女,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陈光福,男,193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荣、陈光凤、陈光芳、陈光元与被告陈光福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另有继承人未参加诉讼,依法须等待尚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到庭表示其是否主张其权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罗金忠审 判 员 赵家伦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