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东仁与李玉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仁,李玉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李东仁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东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仁诉被告李玉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仁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原告承担800.00元,退回原告2,500.00元。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