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东,周圣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29号原告:张本东,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圣文,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东诉被告周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东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圣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本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东撤回对被告周圣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张本东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