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东,周圣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29号原告:张本东,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圣文,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东诉被告周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东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圣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本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东撤回对被告周圣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张本东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