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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与梁安乐、谢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梁安乐,谢明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模具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1116074-8。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安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告:谢明珠,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安乐、谢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朝晖模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