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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振、李秀梅等与崔红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李秀梅,袁文雨,崔红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袁振,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李秀梅,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袁文雨,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红刚,男,30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李秀梅、袁文雨诉被告崔红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冀T×××××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的冀T×××××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