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钦华与伍旺新、黄月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华,伍旺新,黄月伦,徐建华,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林钦华。委托代理人韩海莲。被告伍旺新。被告黄月伦。被告徐建华。被告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与学府路口康乐大厦附楼301。法定代表人伍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钦华诉被告伍旺新、黄月伦、徐建华、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972元,由原告中山海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颖红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