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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道海与黄道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海,黄道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道海。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道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浩,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道海因与被上诉人黄道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道海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道海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道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485元,减半收取242元,本院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