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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彭小虎与金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彭小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金信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小虎与被执行人金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信杰所欠申请执行人彭小虎借款5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已给付77500元,余款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海涛 来源: